《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是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排污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企业在生产运营周期中,应确保自身的排污合法性,上海企业须符合《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完成监测以及执行报告等信息的公开。

 

根据相关规定,如下类别企业须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1.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